蒸汽发生器属于特种设备,有国家质检总局定义管理,2005年有发文如下:质检特[2005]20号关于电热蒸汽发生器设计、制造、使用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电热蒸汽发生器设计、制造、使用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来,许多单位来函、来电询问关于电热蒸汽发生器设计、制造、使用登记等环节中有关安全监察方
面的问题。经我局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电热蒸汽发生器的设计
1.对于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电热蒸汽发生器,在设计时可以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以下简称《蒸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也可以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规定进行设计。但是按照压力容器进行设计时,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在电热蒸汽发生器本体上应当设置安全阀或其他安全泄放装置。其数量和排放量计算应当符合
《蒸规》的要求;
(2)对于无法进入内部进行检验和清洗的电热蒸汽发生器,应当设置清洗孔或检验孔;
(3)在电热蒸汽发生器本体上应当设置水位计或缺水自动保护装置。
2.按照锅炉设计的电热蒸汽发生器,其设计文件应当经我局公布的锅炉设计文件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
评审;按照压力容器设计的电热蒸汽发生器,其设计单位应当具备D级或以上(C级、A2或A1级)压力
容器设计资格。
二、关于电热蒸汽发生器的制造具备与产品相应级别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或具备D级、C级、A2级、A1级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均可按照前款规定制造电热蒸汽发生器。
三、关于电热蒸汽发生器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对于电热蒸汽发生器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工作,按照锅炉的有关规定进行。
以上意见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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